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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一名4岁女童 官员提前两年出狱 心理学家:受害女孩曾画过“魔鬼”

发布于:2020-12-17 被浏览:2066次

心理咨询师王守丽(音译)说,她给受害女孩小玉和她的父母进行了四五天的心理咨询。当时,小玉曾经画过一幅“魔鬼”的画。王守礼说,一般4岁的孩子没有绘画能力,也没有明确的绘画意图。“但当她想画自己想画的东西时,她的画就像魔鬼一样。可怕,说明孩子留下了很深的伤口,内心的感情支离破碎。”

近日,强奸4中一少女被云南官员判处有期徒刑8年。4年内减刑3次的原因是什么?这个消息引起了关注。

2013年8月,郭宇池将一名4岁以下少女抱到卧室通奸。该案二审判处郭玉池有期徒刑8年,执行至2021年8月24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2015年至2018年,郭宇池被减刑3次,共计2年8个月,2018年12月刑满释放。

今年12月15日,郭宇池服刑的云南省昭通监狱回应媒体称,减刑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受害者的律师陈维道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合理的角度来看,这确实是不可接受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减刑是没有限制的。

4岁的受害者画了一幅魔鬼的画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3年8月24日晚,郭宇池看到4岁以下的小玉(化名)在路边一家机电维修店门前玩耍,然后开始通奸,想带她走通奸。因为小玉哭了,郭把她带回了原来的地方,然后又带着小玉去她的卧室通奸。小玉的母亲报案后,警察在郭雨池家将她逮捕。

2013年9月24日,云南省大观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郭宇池5年有期徒刑,不承担民事责任。小玉家人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请求。但大关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性质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抗诉。

随后,小玉的家人向昭通检察院提交了《申诉书》,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一审判决。10月14日,昭通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提出“被告人未依法从重处罚,作案动机卑劣,犯罪行为影响恶劣”三条理由进行抗诉。昭通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郭宇池强奸幼女一案重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此前双方已达成民事部分和解,郭宇池一次性赔偿15万元,受害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新京报报道,事件发生后,小玉完全变了,总是做噩梦,不想和朋友一起玩,甚至呆在家里不出门。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深圳紫阳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王守丽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2013年10月,她给小玉和父母做了四五天的心理咨询。当时,小玉曾经画过一幅“魔鬼”的画。王守礼说,一般4岁的孩子没有绘画能力,也没有明确的绘画意图。“但当她想画自己想画的东西时,她的画就像魔鬼一样。可怕,说明孩子留下了很深的伤口,内心的感情支离破碎。”

小玉过去画的“魔鬼”

为此,王守礼拍了一张“魔鬼”的照片,和小雨一起烧掉,冲进下水道。在她的建议下,小玉的妈妈也剪掉了她的长发,扔掉了孩子的旧衣服,“给了她一个新的形象,从心理上分离了她的创伤”。

受到创伤的不仅仅是小玉,还有她的家人。王守礼说,事件发生时,小雨的父母还很年轻,作为弱势群体,他们不仅要考虑孩子的伤害,还要考虑自己的面子,甚至责怪自己没有照顾好孩子

接受心理咨询后,小玉的状况有所改善,可以被别人抱着,也可以和外界接触。“但伤害会产生记忆细胞,很难完全抹去孩子的深深创伤。”王守礼表示,如果后期心理建设做得不够好,原有的伤会继续造成困扰。

小玉家人搬离事发地后,王守礼与他们保持联系,密切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但是,断断续续打了几次电话后,2014年,小玉的父母不想沟通,她也没有再去打扰他们,所以她无法了解这个家庭的现状。“最后,他们只能自愈,吞下所有的痛苦和伤害。”

四年减刑三次合理吗?

今年12月,在韩国素媛案原型罪犯出狱的消息传出后,郭宇池因减刑提前出狱的消息也被曝光。有一段时间,网友表示不理解。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郭宇池服刑两年后,即从2015年9月起,4年内减刑3次,共计2年8个月,于2018年12月24日刑满。

其中,2015年8月,云南省昭通监狱首次提交减刑建议书。根据有关刑事判决,郭宇池在执行刑罚期间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接受教育改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的考核中,被表扬3次,特别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转型积极分子。法院认为郭宇池符合减刑条件,允许减刑11个月。

2016年11月和2018年6月,昭通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郭宇池在服刑期间被认为悔过,分别减刑一年和九个月。

对此,12月15日,昭通监狱办公室回应新京报称,郭宇池减刑是符合法律的,是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的。中国新闻周刊联系监狱,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

王守礼在得知郭宇池提前出狱时也表示震惊,担心这个消息会对受害者小玉的家人造成影响。“如果他们需要帮助,我也会提供帮助,但首先要尊重他们的意愿。”

小玉当时的律师、云南省政协常委陈维道也表示,他是通过媒体提前得知郭宇池出狱的。“我以前不知道,我以为他还在监狱里。”。

针对郭宇池的三次减刑,陈维道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合理的角度来看,这确实是不可接受的。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强奸犯减刑没有明确的限制。“如果他在监狱里表现良好,即使他认为这个人不适合减刑,执法机关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尹也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三次减刑裁定和监狱回应来看,如果减刑宣告履行材料的真实性没有问题,郭宇池三次减刑表面上符合最高法院2017年前后的减刑规定。

尹解释说,没有专门针对强奸幼女的坏罪犯的减刑规定。2017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只是对强奸案件和减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即“前款犯罪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使用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因数罪并罚,两罪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期满两年以上,可以减刑。 减刑的范围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严格控制。一次换向

作为CPPCC成员,陈维道正在为特殊罪犯准备提案。他说像强奸犯这样的特殊罪犯,应该在监狱里设立专门的监区,对他们进行控制教育,改变他们的错误观念;刑满释放后,应当设置一定的观察期或者监测期。“确定完全矫正、不存在或者极端不可能犯罪的情况,让他们真正回归社会。”

尹认为,对于郭宇池出狱后的观察,可以参考司法部关于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教的工作制度进行行政监督。但郭宇池出狱后,三次减刑的实施,表明他的改革更加积极有效。如果再进行相关专项监测,也可能是对改造后罪犯的另一种歧视。

“但与此同时,与儿童相关的教育机构可以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关的信用体系,并将有犯罪记录和不端行为的人列入禁止名单,以便从源头上阻止此类事件,”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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